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大不同
01保护的对象不同
“临时保护”克服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一段保护空白期,此时专利权还没有获得,那么这项制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授权公告之后的“专利保护”,这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为获得专利授权已经变为专利权人,此时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02诉讼的案由不同
临时保护期间,发明专利申请人与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是侵权纠纷。
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案由不同,不能作为一个案件进行起诉,但是实践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专利诉讼的特点常将这两案合并审理。
3.临时保护阶段如发生侵权应如何处理?01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08专利申请多长时间,此处称为“适当的使用费”而非赔偿,也不适用停止侵权的方式,那么这个“适当的使用费”是多少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18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13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法定赔偿:《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28条规定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 三友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作者 | 北京三友
编辑 | 七弦琴
申长雨在京会见WIPO总干事高锐一行
来源:国知局
5月15日,专利申请表,中国国知局局长申长雨在京会见了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专利申请 加速审查,双方就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及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一带一路”提出的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对于应对全球形势变化、推进全球一体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带一路”作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将开创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新模式。去年,在WIPO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有关方面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构建起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常态化机制。中方愿继续与WIPO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新合作中加强协作,开展更多务实合作项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创新发展。
申长雨向高锐介绍了近一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新发展状况,以及在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通报了中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新举措,简要回顾了近一年来中国国知局与WIPO的友好合作。申长雨表示,中方将一如既往支持WIPO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继续发挥引领作用,专利申请,期待未来与WIPO继续保持密切合作,并在重大合作事项上继续得到WIPO的支持。
(编辑:孙雅曼 ,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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